據新華社電 近期,最高人民房屋貸款法院依法核准曾成傑死刑,曾成傑集資詐騙案引起社會廣泛關註。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負責人25日對該集資詐騙案及對曾成傑是否應當判處死刑等公眾關心的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群體性事件及自焚信用貸款事件當時的情況是怎樣的?
  答:在案證據表明,群體性事件共有3起:一是“9·5”事件,2008年9月5日,吉首市爆發萬餘名集資群眾圍堵鐵路及火車站事件,嚴重擾亂正常鐵路運輸秩序;二是“9·24”事件,2008年9月24日,吉首市集資群眾圍堵湘西自治州政府、圍堵道路融資、打砸搶了新一佳超市;三是“9·25”事件,2008年9月25日,集資戶數千人圍堵湘西自治州州政府機關,砸傷執勤武警多人,州政府大門接訪室、值班室的門窗、玻璃被打碎,不法人員拆下並砸爛州政府牌子,圍觀群眾萬餘人聚集,交通嚴重堵塞、店鋪全部關閉,秩序混亂,事後有數人因該事件被吉首市人民法院以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自焚事件情況是,一名集資被害人叫吳安英,當時處於下崗狀態,三館公司公告停止還本付息後,其他參與集資的公司也都陸續停止還本付息,據其事後自己陳述:“因其集資款無法取回,當時就想自己完了,生活上無來源,自己沒有工作,又要養女兒,剛買的房子還設計裝潢要還貸款,生活壓力太大,於是在州政府旁的人行道潑灑汽油將自己點燃燒傷。”經診斷,吳安英全身燒傷多處,面積達38%的重度燒傷,構成七級傷殘。這是最為悲慘的後果。
  問:此前,媒體曾將此案與吳英案做過對比,認為同是集資詐騙案,判決結果不同,有失偏seo頗,你怎麼看?
  答:這個問題有媒體已經對這兩個案件做了對比。無論從犯罪數額、涉及人數、社會危害來講,吳英案都無法與曾成傑案相比。在犯罪數額上,吳英案非法集資7.73億餘元,而曾成傑案高達34.52億餘元。從社會危害上來說,吳英案沒有造成社會群體性事件,並檢舉他人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而曾成傑案造成三次群體性事件,還有一人自焚,社會危害巨大。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核准的曾成傑集資詐騙案,嚴格依法進行,態度極其慎重,經合議庭評議並經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原審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從曾成傑集資詐騙的犯罪事實來看,其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是歷年來判決同類案件之最;受騙人數眾多,也是歷年來判決案件之最;既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又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還嚴重影響當地社會穩定,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核准死刑。
  事件回放
  2003年6月,湖南湘西自治州政府決定對“三館項目”實行整體開發,明確要求競標的開發商不准掛靠和委托報名,同時要求開發商需要有4000萬元自有資金。
  曾成傑參與“三館項目”招標時,其自身沒有公司實體,沒有開發資質。為了獲取“三館項目”,曾成傑賄賂當時湘西州的州長杜崇煙弟弟杜崇旺(因受賄已被判刑)20萬元,並向杜崇旺許以利益回報,要求杜崇旺找杜崇煙(因受賄已被判刑)幫忙爭取到“三館項目”。
  後曾成傑掛靠的吉首市國土房屋綜合開發公司和吉首市光彩房地產開發公司、湖南湘西榮昌集團三家公司同時中標,隨後,曾成傑通過分別向兩家公司支付200萬元和600萬元的方式,讓另兩家公司退出“三館項目”開發,獲取了“三館項目”的整體開發權。
  三館公司是為開發“三館項目”而成立的。實際上,三館公司尚未成立時,曾成傑就已經開始非法集資。曾成傑主要是靠不計後果的高利率和高獎勵來誘騙社會公眾參與集資,從2003年11月到2008年8月,曾成傑先後使用了參與“三館項目”、三館物業認購、吉首商貿大世界房屋認購等集資形式向社會集資,不計後果的高利率和高獎勵直接導致2008年9月資金鏈斷裂後,曾成傑因無法向集資戶兌現承諾而公告停止還本付息,之後引發了群體性事件和自焚惡性事件。
  (原標題:曾成傑罪行極其嚴重應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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